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23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宋溪镇田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0561079257X。
法定代表人吴建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星,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七一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4657L。
法定代表人虞连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赣0423民初209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武宁县房管局和武宁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房产、铺面等不动产可供执行;后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并在内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所以,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财产调查告知函和执行措施采取情况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并告知其应在十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一直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谈话,说明本案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57999.4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257999.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法定查询途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