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23执保149号
申请人:九江世纪联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3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