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658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村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黄河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