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902民初303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生,住沧县。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黄河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3437481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