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5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海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上海海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本院(2016)沪0105民初80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海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船舶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60万元,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海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附件):
时间执行内容
201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海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2018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上海海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2018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上海海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经营地址进行调查
2018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2018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实际到位债权金额0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