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门吉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793号
原告:天门吉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国兴。
原告天门吉港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天门吉港商品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门吉港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欢
书记员龚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