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107民初224号
原告武汉嘉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鄂0107财保10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原告武汉嘉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嘉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义
书记员  周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