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嘉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鄂0107财保102号
申请人武汉嘉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在2,320,000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64201000000079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嘉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袁少稳
书记员  余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