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672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5栋17层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22年12月8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