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672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5栋17层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22年12月8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