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143号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志文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608号B区7-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武昌区楚天法律服务所。
被告: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150号8栋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志文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北楚程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志文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志文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志文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志文睿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