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2民初2192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玉山,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107296315P,住所地:沙河市太行街东头路南。
法定代表人:彭志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现振,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
第三人:石家庄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661517991,住所地:沙河市东环路东侧、普通店南街东延南侧加州小镇。
法定代表人:甄金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洪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石家庄隆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河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波
审 判 员 乔书芳
人民陪审员 付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维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