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民申58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宗磊波,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太行街东头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宗磊波因与被申请人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沙河三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终32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宗磊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均没有确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再审申请人的确切赔偿数额,再审申请人虽然胜诉,但是判决书中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而无法申请执行,导致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请求法院撤销(2017)冀05民终3299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判决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停工的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共计237831.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系沙河三建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诉讼请求是撤销仲裁裁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由再审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被申请人沙河三建公司在原一、二审判决中诉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也未提起上诉,本案再审系申请人主张撤销被申请人作为一审原告及二审上诉人所提起的案件,其主张法院撤销(2017)冀05民终3299号民事判决的主张不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宗磊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苑秀霞
审判员 张建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