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邢台方信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82民初1109号
原告彭龙川,个体。
被告邢台方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地址邢台县。
第三人沙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地址沙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龙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