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泰博胜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天诚石材经营部与湖北恒泰博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1民初63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天诚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家山二十一支沟金城国际石材城B5-1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昊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泰博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合中心二期第D幢13层13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天诚石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北恒泰博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天诚石材经营部于2019年2月1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天诚石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天诚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6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天诚石材经营部所负担。
审判员*焱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