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6636号之一
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锦绣豪园锦涛路**。
法定代表人:方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姝峰,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泰博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人汇和科技园(华中智谷)项目********房**。
法定代表人:王道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泰博胜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365.56元,合计3390.56元,均由原告武汉联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