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

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民初2394号

原告:**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白云小区4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段裕临,董事长。

被告: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8大街15号12幢7层。

法定代表人:朱利国,董事长。

原告**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与被告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大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2490542.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贵院曾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冀825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判令**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就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按228.6118万元承担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无力给付,后通过追加**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即本案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共计实现债权2490542.75元。现因贵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冀825执1123号执行裁定书,按照该裁定,原告从被告处实现的债权被执行回转。因此**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并未获得清偿,而且其已经破产,实际上也没有能力清偿。经原告调查,被告作为**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存在诸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对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原告认为: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公司应对上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负责,应由其对**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贵院作为被告实施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基于上述理由,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物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本案的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被告提供的最高院相关案例,本案案由系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应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原告主张的所谓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应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亦为被告住所地,而原告所在地为**市双桥区,被告所在地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无论是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不在隆化县,隆化县法院受理该案于法无据。3.被告所在地也是原告主张的所谓侵权行为实施地与本案的关联性最强,故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更为妥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但因本案被告系**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隆化县,隆化县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原告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被告物产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英杰

审 判 员  徐 杨

人民陪审员  李明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陈明丽

书 记 员  王海龙

附页:

一、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确定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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