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2613号
原告:**大正筑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桥区白云小区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6424346U。
法定代表人:段裕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国,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北省**市兴隆县。
被告:兴隆县北花园住宅小区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兴隆县兴隆镇北区村京承铁路南,注册号:130822000006380。
法定代表人:孙福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男,195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北省**市兴隆县。
原告**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北花园住宅小区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正筑业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于立案阶段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720.00元,因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仅要求被告兴隆县北花园住宅小区服务有限公司履行(2016)冀0822民初163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的规定,自愿撤回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计件收取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大正筑业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大正筑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640.00元。
审 判 长 韩 颖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东
人民陪审员 付小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