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金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5财保16号
申请人:**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工业园109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
被申请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6号九州通大厦17层办公2。
法定代表人:成思思。
申请人**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9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购买保险单号为631313218182020000002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建安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涂珍
书记员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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