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4754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王中,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富艺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表人:郑明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鹿毅,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健美街30立城中心商务楼13、14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金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6号九州通大厦17层办公2。
法定代表人:成思思,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富艺发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水电四局武汉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金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