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3721号之一
原告:利川市祥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利川市东城办事处杨柳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878380D。
法定代表人:兰明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6号九州通大厦17层办公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5550311184。
法定代表人:成思思。
原告利川市祥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利川市祥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解除本案保全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解除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祥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请求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利川市祥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5000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0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50.00元,由原告利川市祥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兴才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魏艳丽
书记员(兼) 魏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