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8006号之一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永丰街道琴断岭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4元,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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