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8006号之一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永丰街道琴断岭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4元,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