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418徐州助祥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2418号之一
原告徐州助祥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新世纪服务中心1#224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代理人陈海侠,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佳馨花园2期1栋1单元1802室。
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助祥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助祥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助祥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助祥起重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19元,由原告徐州助祥起重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夫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 洁
书 记 员 温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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