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执保175号
申请人:徐州助祥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助祥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