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6民初15103号之一
原告武汉鑫宇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鑫宇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鄂0106民初15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邮寄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武汉鑫宇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鑫康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宇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鑫宇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7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23076元,由原告武汉鑫宇峰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冰
法官助理王聪
书记员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