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2514号之二
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新城十五路87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88803572J。
法定代表人:聂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雅芮,湖北尊而光(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烟霞路以东、沙湖大道以西、公正路以北、松竹路以南武汉中央文化区K6K7地块二期K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448849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中维德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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