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2494号
原告:黄冈市三友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蔡***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YP08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昌区水果湖街烟霞路以东、沙湖大道以西、公正路以北、松竹路以南武汉中央文化区K6K7地铁二期K7-1,K7-S1栋K7-1**17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448849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冈市三友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黄冈市三友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三友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三友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
汉志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黄冈市三友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