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3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105国道西侧(中石油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96885166R。
法定代表人:邹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一审被告:邹涛,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上诉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1民初11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本案应按照双方约定,由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虽名为《公司
内部承包协议书》,但内容系关于临泉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暨教育扶贫项目(迎仙镇韦小庙等6所学校)施工项目(二标段)的工程地点、工程概况、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等进行的详细约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临泉县,故本案应由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