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执5478号
申请执行人:***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花园湖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U0JP4P。
法定代表人:贺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旧县镇1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96885166R。
法定代表人:邹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航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因期限较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202执547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向前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刘晨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倩倩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