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347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春海,广西南国雄鹰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市东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团风县淋山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91752972A。
法定代表人:杨细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与被告黄冈市东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冈市东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64元,减半收取67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覃姿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彭小山
书 记 员 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