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723号

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长方沟北街3号宏景嘉苑小区2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阳原县西城大秦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贵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佳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号冠垣广场2号楼13层45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忠、贠明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桥西区四顺店街4号通胜德四区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张北县。

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桑志伟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