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723号
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长方沟北街3号宏景嘉苑小区2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阳原县西城大秦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贵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佳君,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胜利中路2号冠垣广场2号楼13层45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忠、贠明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桥西区四顺店街4号通胜德四区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瑞,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张北县。
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桑志伟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