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3民初722-2号
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长方沟北街**宏景嘉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胜利中路**冠垣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明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市阳原县西城大秦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于和贵,经理。
被告:***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桥**四顺店街**通胜德**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成,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中建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市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市金石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