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8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大秦公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7108961428A。
法定代表人:于贵和,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2018)鲁1521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货款136625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21年8月17日、8月19日、9月15日、10月21日、11月2日,五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登记信息。2021年9月6日,在阳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阳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8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付通存款373.76元,冻结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3.13元,于2021年11月29日划拨上述款项共计906.89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906.89元。2021年11月5日,委托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投保保险的现金价值,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对**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委托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冀GB00**的帕萨特牌汽车一辆进行查封。2021年11月10日,委托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对债权债务、股权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2021年11月27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1月29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鲁1521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36625元及利息(另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516元、诉讼保全费1220元、执行费1949元,被执行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906.89元,剩余部分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张保山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