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32财保23号

申请人:***,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申请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大秦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7108961428A。

法定代表人:于贵和,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赤城县第一中学给付被申请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922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保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赤城县第一中学给付被申请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922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16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继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易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利己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