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3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大秦路北。
法定代表人:于贵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648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等额价值保单保函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648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迎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韩美霞
书 记 员 张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