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农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鑫农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高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961号
原告:***农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阳大道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5313096J。
法定代表人:谭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柳,湖北商之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高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481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高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农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农垦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启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全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