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发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唐山市清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5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清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东越河村北(东郊污水处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谷****1里(102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上诉人唐山市清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上诉人唐山市清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缴费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特快专递于2017年7月22日由本人签收,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市清泽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