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4民监6号
原审原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审被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10918354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巨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冀0824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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