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2042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双福,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承德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黄保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6.00元,减半收取38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雅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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