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2042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双福,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承德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黄保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嘉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76.00元,减半收取38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雅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