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1504号
原告:***,男,住滦平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清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