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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1504号

原告:***,男,住滦平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清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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