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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承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4民初2269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与被告承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0元,减半收取计20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