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24民初2269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与被告承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0元,减半收取计20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