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4民初172号
原告:**,男,1949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10918354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承德巨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怀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徐怀负担。
审判长盖世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曾冠智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