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林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3448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男,1977年4月21日,汉族,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海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东新区昌建A栋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W4K44Q。 负责人:***,经理。 被告:湖北中林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陡埠村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M5XJ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海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湖北中林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豫1624财保3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北中林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851元。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豫1624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施工保证金10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因被告湖北中林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中林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8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