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腾达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腾达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9民初619号 原告:**,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被告:黑龙江腾达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青川乡北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腾达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