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9民初619号
原告:**,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被告:黑龙江腾达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青川乡北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腾达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