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天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铁路火车头体育场与武汉华天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7101民初185号
原告:武汉铁路火车头体育场,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汤远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春,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家棚街徐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春华,经理。
原告武汉铁路火车头体育场与被告***天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武汉铁路火车头体育场诉称,原告与被告就租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47号火车头体育场门面房屋及附属设施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18年5月31日止。该合同租期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但仍继续非法占用该租赁房屋。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租赁房屋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对外出租,被告也参与公开投标,但并未中标。现该租赁房屋中标承租人要求原告履行出租人义务,但因被告仍非法强行占用,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交付租赁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腾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47号火车头体育场门面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交付原告;2、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6384元(截止2018年9月30日);3、被告结清占用房屋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等全部费用;4、被告赔付原告实际的经济损失;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按照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玉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柏婷婷
书 记 员 杨虎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