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宇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91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宇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原路紫贞景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一路**豪迈研发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和尔环保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宇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3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51000范围内财产或查封、扣押同值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熊龙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