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20执异50号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20执52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未履行(2019)沪0120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请求将第三人张飏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依被执行人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工商信息来申请第三人张飏为本案执行案中被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856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一、被告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货款384,000元,给付方式: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于2019年5月31日前、2019年9月30日前、2019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128,000元;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可就余款一并提前申请执行,且被告另需向原告支付6,114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沪0120执522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另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5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传松。第三人张飏为股东之一,持有公司33%股份。
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材料、(2019)沪0120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2019)沪0120执5222号执行裁定书、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第三人张飏信息资料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追加第三人张飏为(2019)沪0120执52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陈菊妹
审判员 徐玉良
审判员 钱东君
书记员 吴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