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20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守望者喷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4000元及相应的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02月08日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6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执行到位112912元。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燕明
审判员 李永林
审判员 顾 威
书记员 李陆昕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沈燕明
审判员李永林
审判员顾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方杨敏
书记员李陆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