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宇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91民初3395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对原告湖北宇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3395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鄂0691民初339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1页第16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继若独任审判。”应补正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温继若
审 判 员  张艳君 人民陪审员  袁敬锐
书 记 员  张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