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鼎信通讯消防安全有限公司、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鼎信通讯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路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7020030739124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技园***一路11号豪迈研发中心B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5915505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唐芝雄,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青岛鼎信通讯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唐芝雄、**、**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15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14002.5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经委托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处,不具备处置条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2686285.53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