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3614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路11号豪迈研发中心B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武汉和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8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